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02号

宋方宝与董媛媛、苏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方宝,董媛媛,苏小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02号原告宋方宝,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董媛媛,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苏小坤,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方宝与被告董媛媛、被告苏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苏小坤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小坤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俞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