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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453号

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曹某某,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娇诉被告王玉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曹修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来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