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曹某某,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娇诉被告王玉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曹修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来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