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0324-1号

曹群升与夏新来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曹群升,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新来,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群升与被执行人夏新来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群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