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曹群升,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新来,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群升与被执行人夏新来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群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