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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65号

刘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付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