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菲菲,女,1994年7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阳县百育镇百育村胜利街18队***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1月28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江,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下果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1月28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6日被逮捕。同月14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菲菲、林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菲菲、林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菲菲得知被告人林江欲购买K粉(氯胺酮),即向他人购买K粉,并先后在田阳县田州镇红棉路福佳宾馆、福地宾馆对面,田阳县美食城对面,田州镇皇宫KTV娱乐城二、三楼,田州镇将军路八度网吧对面分别卖13克、13克、14克、14克、14克、14克K粉给被告人林江。林江购得K粉后转卖给他人获利。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林江与黎小柳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4.8克。林江对从赵菲菲处购买K粉后转卖给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公安民警搜查赵菲菲入住的盛辉时尚酒店712号房时,缴获23包K粉(62.85克),神仙水5瓶(51.69克),冰毒(0.99克)。经鉴定,从赵菲菲处缴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神仙水中检出安定,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林江处缴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赵菲菲、林江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且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江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菲菲、林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赵菲菲得知被告人林江欲购买K粉进行贩卖,即向他人购买14克K粉,后将其中的13克拿到田阳县田州镇红棉路福佳宾馆对面的空地上,以600元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林江。林江购得K粉后拿到田阳县美食城内兜售给他人,得款900元。
二、2012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赵菲菲得知被告人林江欲购买K粉进行贩卖,即向他人购买14克K粉,后将其中的13克拿到田阳县田州镇红棉路福地宾馆对面的路边上,以600元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林江。林江购得K粉后拿到田阳县美食城内兜售给他人,得款900元。
三、2012年10月某日晚19时许,被告人赵菲菲得知被告人林江欲购买K粉进行贩卖,即向他人购买14克K粉,后拿到田阳县美食城门口的路边,以550元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林江。林江购得K粉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四、第三次交易不久,即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菲菲得知被告人林江欲购买K粉进行贩卖,即向他人购买14克K粉,后拿到田州镇皇宫KTV娱乐城二楼,以500元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林江。林江购得K粉后以600元价格卖给他人。22时许,被告人赵菲菲又向他人购买14克K粉,后拿到田州镇皇宫KTV娱乐城三楼,以550元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林江。林江购得K粉后以600元价格卖给他人。
五、2012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赵菲菲得知被告人林江欲购买K粉进行贩卖,就拿14克K粉到田州镇将军路八度网吧对面路边,以500元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林江。林江购得K粉后将K粉分成若干小包出售给他人得款150元。2012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林江在田阳县田州镇将军路荣鑫二期附近的路边与黎小柳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4.8克。被告人林江对从赵菲菲处购买K粉并贩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公安民警搜查赵菲菲入住的盛辉时尚酒店712号房时,缴获23包K粉(62.85克),神仙水5瓶(51.69克),冰毒(0.99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赵赵菲菲处缴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神仙水中检出安定,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林江处缴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另查明,2012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林江被抓获后,供述4次与被告人赵菲菲购买K粉进行贩卖的事实。同日15时许,被告人赵菲菲被抓获后,另外供述贩卖K粉给被告人林江2次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称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及过称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赵菲菲入住的盛辉时尚酒店712号房间内提取到疑似K粉23包净重62.85克,疑似神仙水5瓶净重51.69克,疑似冰毒净重0.99克;从林江身上及其桂AA20**号轿车上提取到疑似K粉8包净重4.8克。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等情况。3、取样送检笔录、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百)公(刑)鉴(理化)字(2012)524、525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赵菲菲的身上提取到疑似K粉物质,检出氯胺酮;疑似神仙水物质,检出安定;疑似冰毒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林江身上提取到的疑似K粉物质,检出氯胺酮。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江与黎小柳进行毒品交易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的经过。5、证人黎小柳证实,2012年11月27日11时许,其在本县田州镇将军路荣鑫二区附近准备与“阿江”购买一包“K粉”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10多天前,其还与“阿江”购买过一次“K粉”。6、证人周慎和证实,2012年11月27日,公安民警从其经营的盛辉时尚大酒店中由赵菲菲入住的712号房的床头柜和床上搜查出若干包白色晶体颗粒物质,五瓶黄色的液体等物。当时公安民警问赵菲菲是什么东西,赵菲菲说白色晶体是K粉,黄色液体是神仙水,冰状晶体颗粒是冰毒。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菲菲、林江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8、被告人赵菲菲供述,2012年9月底的某日,10月初某日,10月某日19时许、19时30分许、22时许,其先后在本县田州镇红棉路福佳宾馆对面的路边、福地宾馆对面路边,田阳县美食城门口附近,田州镇皇宫KTV娱乐城二、三楼分别卖13克、13克、14克、14克、14克K粉给林江,分别得款600元、600元、550元、500元、550元。同年11月25日某日晚,其与朋友“阿朋”拿14克K粉到田州镇将军路八度网吧对面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林江。同月27日下午,其与林江在其入住的盛辉酒店712号房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放在床头柜上、钱包、挂包、裤袋的K粉,床头柜上的五瓶神仙水及挂包和床头柜的冰毒被公安民警予以扣押,经过称,K粉是62.85克,神仙水51.69克,冰毒0.99克。9、被告人林江供述,2012年9月底的某日,10月初某日、10月某日19时许、19时30分许、22时,11月25日某日晚,其先后在本县田州镇红棉路福佳宾馆对面的路边、福地宾馆对面的路边,田阳县美食城门口路边,田州镇皇宫KTV娱乐城二楼梯口、三楼走廊,田州镇将军路八度网吧附近分别以600元、600元、550元、500元、550元、500元的价格与赵菲菲购买K粉,每次购买14克。后其将购得的K粉卖给他人,分别得款900元、900元、600元、600元、600元、150元。同年11月27日上午,其在田州镇将军路八度网吧附近的路边欲卖5克K粉给黎小柳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菲菲、林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菲菲、林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菲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林江2次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轻罪行,且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4次与被告人赵菲菲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江犯罪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村屯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江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菲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林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菲菲违法所得3300元,被告人林江违法所得375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 谢
审 判 员 黄文斌
人民陪审员 李 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