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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15号

李普晓与杜转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普晓,杜转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普晓。被告杜转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晓诉被告杜转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普晓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普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李普晓负担。

审判长  余浩军陪审员  王宝堂陪审员  秦新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