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普晓。被告杜转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晓诉被告杜转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普晓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普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李普晓负担。
审判长 余浩军陪审员 王宝堂陪审员 秦新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