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龚在杰,××,××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范跞,男,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嘉年,××,××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龚在杰与被执行人许嘉年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在杰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嘉年银行账户的存款10050元扣划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社
审判员 潘 锦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韦韩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