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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执字第88-7号

申请执行人龚在杰与被执行人许嘉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在杰,许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龚在杰,××,××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范跞,男,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嘉年,××,××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申请执行人龚在杰与被执行人许嘉年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在杰于2013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嘉年银行账户的存款10050元扣划至本院,本案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社

审判员  潘 锦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韦韩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