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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492号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49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1971年。第三人李某丙。第三人李某丁。第三人李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常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