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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838号

林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兴,许震,许方林,商秀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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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林兴。被执行人许震。被执行人许方林。被执行人商秀霞。申请执行人林兴与被执行人许震、许方林、商秀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震、许方林、商秀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兴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许震、许方林、商秀霞,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