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河北华联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新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星韦慧业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联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韦慧业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合同诈骗,已申请将该案移交安平县公安局办理为由,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涉��合同诈骗,已申请将该案移交安平县公安局办理,要求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占峰
审 判 员 刘晓玲
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