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承行初字92号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吴云平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承行初字92号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被申请人吴云平2013年3月2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8日所作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第08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作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第08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承县城管行罚字(2012)08083号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彭良军

审判员  王玉杰

审判员  王 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鲍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