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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1974号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辉山农业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惠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永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姚丽萍。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4413元及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及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永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思文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