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贾晓明被执行人翟全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晓明与被执行人翟全军劳务合同纠纷(2012)靖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翟全军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晓福2640元,案件案件费25元,被执行人给付300元,余款至今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贾晓明与被执行人翟全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2365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朴京灿
审判员 祁汝秀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