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18号原告杨卫军,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张宝刚,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军诉被告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军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宝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冉 更多数据:
杨卫军与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18号原告杨卫军,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张宝刚,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军诉被告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军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宝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