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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118号

杨卫军与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卫军,张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18号原告杨卫军,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张宝刚,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军诉被告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军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宝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