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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55号

刘秋霞、陈国强与陈国强、陈瑞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刘秋霞,陈国强,陈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刘秋霞。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翟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国强。被告陈瑞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霞诉被告陈国强、陈瑞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秋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元,由原告刘秋霞负担。

审判长 刘 学

审判员 赵宜勇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邢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