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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117号

吴海燕与赵连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海燕,赵连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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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燕。被执行人赵连山。本院在执行吴海燕与赵连山��务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人吴海燕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赵连山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宝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郝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