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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017号

原告赵占友与被告赵晓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占友,赵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17号原告赵占友,男。被告赵晓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友与被告赵晓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友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占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占友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峰

人民陪审员  樊金龙

人民陪审员  范岁庆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燕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