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17号原告赵占友,男。被告赵晓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友与被告赵晓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友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占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占友承担。
审 判 长 李永峰
人民陪审员 樊金龙
人民陪审员 范岁庆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燕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