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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69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营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营销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营销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商品基地北京大厦A座615室。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想营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王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