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安静。被告毛有科。被告毛新玲。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静与被告毛有科、毛新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