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75号
原告:李春伦,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店乡黄栗民族村××丁组。
被告:於友银,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11201341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伦诉被告於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撤诉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春伦负担。
审判员 袁建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昌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