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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75号

李春伦与於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伦,於友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575号

原告:李春伦,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店乡黄栗民族村××丁组。

被告:於友银,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11201341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伦诉被告於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撤诉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春伦负担。

审判员  袁建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昌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