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李星,女。被执行人郭占强,男。被执行人吕海权,男。李星申请执行郭占强、吕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米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郭占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郭占强当即给付李星人民币30000元,2013年5月16日前给付25000元(已兑现)。(2011)米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其它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郭占强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占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1)米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李东明
审判员 柴 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