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民初字第78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任城晖,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我院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5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