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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842号

许会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会敏,可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42号

申请执行人:许会敏,1963奶奶8月10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可炜,西安市魏家凉皮经理。本院在执行许会敏、可炜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68.7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