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42号
申请执行人:许会敏,1963奶奶8月10日出生,无业。
被执行人:可炜,西安市魏家凉皮经理。本院在执行许会敏、可炜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68.7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