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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877号

张月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铭,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月铭,西安佳业装饰安装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锋,男。

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朱雀门内伟业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男。申请人张月铭以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4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