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11号
申请人:戴春彩,男,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
申请人:刘兴才,男,成年,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兴才所有的鲁QW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兴才所有的鲁QW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