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顺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西安顺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7200元及利息、诉讼费910元,执行费49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49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徐 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