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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87号

范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87号

原告:范某某。

法定代理人: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司利国

审 判 员  朴金利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