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茂。被执行人秦新富。本院在执行王国茂申请执行秦新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2012)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3年3月26日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国茂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2)长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俊霞
审判员 范国宏
审判员 赵排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