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博民执字第49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王某某,崔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4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崔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万某某、崔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2012)博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