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华,女,196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文,男,1992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申请执行人张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抢劫罪、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少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