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赵长明,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庞会昌,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赵长明与庞会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明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