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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京山屈民初字第00014号

惠鸿章与田油贵、王敬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惠鸿章,田油贵,王敬斌,郑伟,刘学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屈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惠鸿章。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油贵。被告王敬斌。被告郑伟。被告刘学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鸿章与被告田油贵、被告王敬斌、被告郑伟、被告刘学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鸿章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已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惠鸿章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鸿章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毛晓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