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京山屈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惠鸿章。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油贵。被告王敬斌。被告郑伟。被告刘学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鸿章与被告田油贵、被告王敬斌、被告郑伟、被告刘学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鸿章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已与被告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惠鸿章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鸿章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毛晓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