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209号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余某,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余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北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