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2号原告刘海军。被告湖北森泰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操国,董事长。被告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操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湖北森泰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本案不适于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保民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