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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16号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朱利、杨建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朱利,杨建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霍根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朱利,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建丰,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利、杨建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朱利、杨建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安文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