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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3857号

林水建与陈晓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林水建,陈晓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857号

原告:林水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陈晓琛,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建与被告陈晓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水建负担。

审判员  黄福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