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857号
原告:林水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陈晓琛,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建与被告陈晓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水建负担。
审判员 黄福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丽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