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青。被执行人王成年。本院在执行张淑青申请执行王成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万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
张淑青申请执行王成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青。被执行人王成年。本院在执行张淑青申请执行王成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万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