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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292号

张淑青申请执行王成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青,王成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青。被执行人王成年。本院在执行张淑青申请执行王成年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万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