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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561号

苏某某与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561号原告苏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司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苏某某与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温兴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