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561号原告苏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司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苏某某与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云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温兴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