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樊巨超。被执行人司宝伟。本院在执行樊巨超申请执行司宝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宝伟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