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李宗云,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猛,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云与被告宋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云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李宗云与宋猛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宋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云请求撤回对被告宋猛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云撤回对被告宋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宗云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穆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