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资浚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1908A。法定代表人雷胜昌。原告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厦村。法定代表人雷胜昌。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立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梅立豪,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刘泰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浚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昌明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立明、梅立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