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吕天有,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姚爱军,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天有与被告姚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天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天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强负担。
审判员 陈良玉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