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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3721-1号

(保全)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与别必波、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黄恒芳、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别必波,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黄恒芳,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721-1号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全贵,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别必波,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建,总经理。被告黄恒芳,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佺,董事长。在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别必波、被告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黄恒芳、被告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15276元。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2115276元(户名: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XX)。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福来

代理

审判员  吴静霖

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逸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