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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382号

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女,1953年5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灵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延迟履行期间利息,并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2011)灵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退还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