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执字第00871号

赵正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正华,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71号

申请执行人:赵正华,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实践。

被执行人:李文,学生。

委托代理人:张桂侠(系被告之母),女,无业。申请人赵正华以被执行人李文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