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71号
申请执行人:赵正华,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实践。
被执行人:李文,学生。
委托代理人:张桂侠(系被告之母),女,无业。申请人赵正华以被执行人李文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