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吴明其(系余姚市朗霞街道光明塑胶制品厂业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干伯煊,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优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虞通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双龙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楼一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其与被告慈溪市优高五金有限公司、慈溪市双龙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吴明其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