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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01号

吴明其与慈溪市优高五金有限公司、慈溪市双龙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明其,慈溪市优高五金有限公司,慈溪市双龙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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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01号

原告:吴明其(系余姚市朗霞街道光明塑胶制品厂业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干伯煊,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优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虞通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双龙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楼一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其与被告慈溪市优高五金有限公司、慈溪市双龙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吴明其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