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姚岳达,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姚隆祥,男,生于1947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海宁,经理。
原告姚岳达与被告广安市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岳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岳达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刘武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