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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第790号

谷加利与谷长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谷加利,谷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790号原告谷加利,农民。被告谷长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加利诉被告谷长山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加利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加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加利负担。

审判长  解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光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