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790号原告谷加利,农民。被告谷长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加利诉被告谷长山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加利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加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加利负担。
审判长 解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光祥 搜索“”
谷加利与谷长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790号原告谷加利,农民。被告谷长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加利诉被告谷长山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加利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加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加利负担。
审判长 解希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光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