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益洲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坤,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执行人:马先勇,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肥东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执行人上海益洲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先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1日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先勇的银行存款196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