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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赵某。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