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赵某。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赵某。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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